作者:杭吉干细胞科技 医学编辑团队
- 内容声明:本文基于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2026年8月5日发布的官方常见问答整理,仅供科普参考,不构成任何临床或注册申报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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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速读:2026年8月5日,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在其官方网站正式发布第一批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常见问答》 。此次问答聚焦业界普遍关心的界定标准、研究路径衔接、机构资质及人员配置等实操问题,共涉及6项具体内容。
核心要点包括:临床研究阶段与转化应用阶段的界定方式不同,前者参照界定指导原则和备案指导清单自主界定,后者须已列入清单并符合审批范围;新技术可在路径未定时先行备案;多中心研究各分中心均须为三甲医疗机构;备案研究结果不能直接用于药械注册,两条路径相对独立。此次官方解读进一步明晰了《条例》实施的操作边界,为行业提供了重要指引。

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常见问答(第一批)官方解读
一、政策背景:《条例》配套问答首次发布
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》 (国务院第818号令)已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,标志着细胞治疗、基因治疗、组织工程、脑机接口等五大类前沿技术正式进入 “临床研究备案+临床转化审批” 的双轨法治化通道。
自《条例》施行以来,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已先后公布五批累计80项临床研究备案完成项目,备案号从MR-N-11-2026-000001至MR-N-43-2026-000080连续排列。在此背景下,为解决业界在实操中遇到的具体问题,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于2026年8月5日正式发布第一批《条例》常见问答,聚焦界定标准、研究路径衔接、机构资质及人员配置等6项核心问题[1]。
二、问答一: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阶段的界定方式是否一致?
问:在临床研究阶段与临床转化应用阶段,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的界定方式是否一致?
答:两者属于不同阶段,界定方式不同。
在临床研究阶段,临床研究发起机构应参照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(暂行)》 及其附件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(第1版)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清单》) 自主界定。该《指导原则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,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。
申报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,应已列入《指导清单》,并符合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(试行)》 中的审批范围。
解读:此条明确了两个阶段在界定方式上的根本差异。研究阶段由发起机构参照指导原则自主界定,体现了对科研探索的鼓励与灵活管理;转化应用阶段则须已列入清单并符合审批范围,体现了转化环节的规范性与审慎性。
三、问答二:路径未定能否先行备案?
问:若一项新技术尚未确定最终走药品注册或技术转化的路径,是否可以先按照《条例》进行备案后开展临床研究?
解读:此条给予了行业极大的操作灵活性。在新技术临床研究的早期阶段,技术路线和最终转化路径往往尚不明确。该问答明确允许发起机构先备案、先研究,无需在启动前就确定最终走哪条路径。这为生物医学新技术的早期探索降低了制度门槛,鼓励了前沿创新。
四、问答三:是否需要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单独备案?
问: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,是否需要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单独对机构进行备案?
解读:此条简化了机构的备案流程。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临床研究备案的主体是具体的临床研究项目,而非机构本身。机构无需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单独进行机构备案,减少了重复填报和行政负担。
五、问答四:多中心研究各分中心的资质要求
问: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各个分中心是否均须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?
解读:此条对多中心研究的参与机构资质提出了统一且高标准的要求。无论牵头单位还是参与单位,所有分中心均须具备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资质。这体现了《条例》对临床研究质量和受试者安全的高度重视,确保各参与单位均具备开展高水平临床研究的能力与条件。
六、问答五:备案研究结果能否直接用于药械注册?
问:依据《条例》进行备案并开展的临床研究,所得结果是否可直接用于后期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?
答:生物医学新技术管理路径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管理路径属于两条相对独立的路径,分别适用不同规定。研究结果能否支持药械注册申请,需依据药械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判定。
解读:此条澄清了一个行业高度关注的核心问题。《条例》路径(临床研究备案→转化应用审批)与药品/医疗器械注册路径是并行而非互通的关系。依据《条例》备案开展的临床研究结果,不能直接用于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。如需走药械注册路径,仍需遵循《药品管理法》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。
这要求发起机构在项目规划阶段就需明确最终转化路径,或做好两条路径所需的临床研究设计衔接。
七、问答六:质量受权人是否必须为不同人员?
问:临床研究机构在设置质量受权人岗位与聘用时,不同类别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质量受权人是否必须为不同人员?
答:不一定。 不同技术类别的备案指引对对应技术的质量受权人提出相应要求,可根据技术特点、临床研究机构条件与人员实际情况等自行设置。
解读:此条在质量管理的刚性要求与机构运营的灵活性之间找到了平衡。质量受权人是确保研究过程规范、数据真实可溯的关键岗位。问答明确不强制要求不同技术类别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,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、技术复杂度和人员资质灵活配置。但需注意,各技术类别的备案指引对质量受权人有相应的具体要求,机构在设置时仍需确保满足对应技术的专业能力要求。
八、总结:为行业实操提供清晰指引
第一批《条例》常见问答的发布,标志着818号令配套制度体系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。6项问答覆盖了从技术界定、路径选择、机构资质、数据使用到人员配置的全流程关键节点,具有以下重要意义:
- 第一,明确了界定的操作方式:研究阶段由发起机构参照指导原则自主界定,转化应用阶段须已列入清单并符合审批范围,两个阶段各有侧重。
- 第二,给予了路径选择的灵活性:允许新技术在路径未定时先行备案开展研究,降低了早期探索的制度门槛。
- 第三,统一了机构资质的高标准:多中心研究各分中心均须为三甲医疗机构,确保研究质量。
- 第四,厘清了管理路径的独立性:备案研究结果不能直接用于药械注册,两条路径相对独立、分别适用不同规定。
- 第五,平衡了质量要求与机构实际:质量受权人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,不强制要求不同技术类别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。
对于细胞治疗、基因治疗等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研发机构和企业而言,此次问答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指引。建议相关机构仔细研读全文,结合自身项目特点,在项目启动前做好路径规划与合规设计。
九、常见问题解答(FAQ)
十、参考资料
[1]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.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》常见问答(第一批)[EB/OL]. 2026-08-05.
[2] 国家卫生健康委.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(暂行)》[EB/OL]. 2026-04-30.
[3] 国家卫生健康委.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(第1版)》[EB/OL]. 2026-04-30.
[4] 国家卫生健康委. 《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审批工作规范(试行)》[EB/OL]. 2026.
[5]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.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完成项目清单(第1-5批)[EB/OL]. 2026.
[6]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. 以高质量临床研究支撑促进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[EB/OL]. 2026-04-30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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